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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中做低房价之争的故事
2011-03-12 09:34:35 来源:
这几年很多人通过中介买卖二手房。由于税率调整后,买卖双方为了少缴税,往往会接受中介建议,签订两份协议,即“阴阳合同”,阳合同上的房屋价款作为在交易所办理过户并据此缴纳交易税费依据,阴合同上除了阳合同上的房款外,剩余部分列为房屋装修、设备补偿款,形成真实交易价格。当一方反悔后,就会在两份协议效力上发生争议。下面的故事可以给人启示。
卖方甲经中介居间与卖方乙签订协议,约定买卖徐汇区某小区商品房。在中介提供的《意向书》上,买卖双方和中介共同约定,房屋成交价为289万元,合同价为244万元,交易税费由乙方承担。次日,乙方向甲方按约支付定金20万元,然后双方至税务部门办理了纳税申报手续,提交的1份房屋买卖合同载明房屋转让价为244万元,乙方缴纳了相应税款。三天后,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房屋成交价为289元,合同价为244元,另外45万元作为该房屋装修及其他补偿费用,双方应当于1个月内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同日,乙方又按约向甲方支付定金30万元。此后,由于房价涨幅较大,甲方心生反悔之意,以乙方与中介串谋制作虚假房屋买卖合同偷逃国家税款应当无效为由不愿按原价格签约,双方一直未能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为了解决纠纷,乙方起诉至法院,以甲方违约为由,主张双倍返还定金共计100万元。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卖方明确表示拒绝按照原约定条款出售房屋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买方要求卖方返还定金,并按定金法则承担违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被告卖方向原告买方双倍返还定金100万元。卖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对两份协议进行了分析,认定涉及到双方低价纳税缴费行为的条款是损害国家利益因而无效,但是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卖方收取买方定金后,理应履行与其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义务。因卖方有失诚信的行为,故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二审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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